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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与条件

Chrollo Balloon 一般条款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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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适用范围

(1)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本条款”)适用于 Chrollo Balloon(经营者 Michael Stein,以下简称“我们”)与我们的客户之间订立的所有关于气球装饰及相关服务的合同,无论该合同是通过网站、电子邮件、WhatsApp、Instagram、TikTok、电话还是当面洽谈达成。

(2) 本条款所称消费者,是指为主要既不属于其商业活动、也不属于其独立职业活动之目的而订立合同的任何自然人(《德国民法典》(BGB)第 13 条)。经营者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为从事其商业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而行事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权利能力的合伙企业(BGB 第 14 条)。

(3) 对于身为经营者的客户所提出的不同条款,我们不予承认,除非我们已以文本形式明确同意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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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要约与合同订立

(1) 我们在网站、社交网络及演示材料中对服务的展示不具有约束力,不构成要约。

(2) 应客户要求,我们将以文本形式(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 PDF 文件)出具个性化报价。请通过电子邮件确认该报价。经您确认后,订单即视为已具约束力地下达,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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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服务内容

我们按照报价中约定的规格策划、交付并搭建气球装饰。合同订立后的特殊要求和变更可能产生额外费用;我们将事先与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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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交付、搭建与不可抗力

(1) 我们在约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交付并搭建装饰。客户应确保搭建地点在约定时间可以进入。

(2) 如可预见延误,我们将立即通知客户。

(3) 如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例如政府部门的要求、无法进入搭建地点、恶劣天气预警、罢工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订单无法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我们在障碍持续期间免除履行义务。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和已提供的服务,客户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将力求达成双方均同意的解决方案,例如另定日期。

(4) 对于户外装置,我们将在搭建当日与客户协商,决定在有风或降水的情况下能否安全搭建。人员安全优先。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户外装置改为室内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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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价格与付款

(1) 以报价中所列价格为准。对于消费者,该价格为含法定增值税的最终价格。

(2) 对于较大型项目,可约定合理的定金或预付款;具体在报价中确定。

(3) 除报价中另有约定外,发票应在收到发票后最迟 30 天内全额支付,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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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取消与改期

(1) 客户在确认报价后可随时取消订单。取消应以文本形式(例如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以我们收到取消通知的时间为准。

(2) 如在确认报价后取消,我们将收取以下取消费用:

• 活动日期前 30 天及以上:报价金额的 50 %,

• 活动日期前 14 至 29 天:报价金额的 75 %,

• 活动日期前 13 天或更短时间:报价金额的 100 %。

(3) 客户有权证明我们未遭受任何损失或未产生任何报酬请求权,或所遭受的损失或报酬请求权明显较低。

(4) 已订购或单独定制的材料(例如印刷气球、特殊颜色、特殊尺寸),如在经济上无法再利用,无论何时取消,我们均将收取相应费用。

(5) 如活动未能在约定日期举行,经协商可在 12 个月内改期一次。已支付的款项将予以抵扣。改期须视可用产能而定。如无法就替代日期达成一致,则适用第 2 款规定的取消条件。

(6) 因天气原因取消不构成免费取消的理由;第 4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的规定不受影响。

(7) 在个别情况下,我们可出于通融全部或部分免除取消费用。

(8) 消费者的法定撤回权(第 10 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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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责任

(1) 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而造成的损害、依据《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所承担担保的范围内,我们承担无限责任。

(2) 如因轻微过失违反主要合同义务,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合同典型的、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害。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其履行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前提、且客户通常可信赖其得到遵守的义务。

(3) 除此之外,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予以排除。

(4) 上述限制同样适用于我们的员工及履行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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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参考案例、照片与视频拍摄

(1) 客户接受报价即表示同意我们可将该项目作为参考案例使用,尤其是在我们的网站、社交媒体及作品集中使用。如客户不希望如此,只需通过电子邮件简短告知即可。

(2) 为此,我们会对我们设计的装饰进行拍照和录像。仅在人员无法被辨认或已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展示相关人员。

(3) 如客户提出异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发布中予以考虑,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我们自己的渠道中删除已发布的影像。

(4) 我们不会在可能贬损客户或被拍摄人员的情境中使用这些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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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最后条款

(1) 本合同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对于消费者,此法律选择仅在不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给予的保护的范围内适用。

(2) 如客户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则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为柏林。

(3) 消费者争议解决:我们既不愿意也无义务参加消费者调解机构的争议解决程序。

(4) 如本条款的个别规定无效或嗣后无效,其余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无效规定由法律规定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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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消费者撤回权须知

对于完全通过远程通信手段(例如电子邮件、电话、WhatsApp)订立的合同,消费者依下列规定享有法定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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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权

您有权在十四天内无需说明理由撤回本合同。撤回期限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四天。

为行使撤回权,您必须通过明确的声明(例如邮寄信件或电子邮件)将您撤回本合同的决定告知我们(Chrollo Balloon, Michael Stein, An der Kappe 61c, 13583 Berlin,电子邮件:info@chrolloballoon.de)。您可以使用所附的撤回表格范本,但并非强制要求。

为遵守撤回期限,您只需在撤回期限届满前发出关于行使撤回权的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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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后果

如您撤回本合同,我们应立即且最迟在收到您撤回本合同通知之日起十四天内,退还我们从您处收到的所有款项。我们将使用您在原始交易中所使用的同一支付方式进行退款,除非与您另有明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您均不会因该退款而被收取任何费用。

如您要求在撤回期限内开始提供服务,则您应向我们支付一笔合理金额,该金额应相当于截至您通知我们就本合同行使撤回权之时已提供的服务占合同约定服务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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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始履行服务的说明

如您希望我们在撤回期限届满前开始履行服务(例如订购材料或单独定制),请您以文本形式明确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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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表格范本

(如您希望撤回合同,请填写本表格并寄回。)

致 Chrollo Balloon, Michael Stein, An der Kappe 61c, 13583 Berlin,电子邮件:info@chrolloballoon.de:

本人/我们 (*) 特此撤回本人/我们 (*) 所订立的关于提供以下服务 (*) 的合同

订购日期 (*)/接收日期 (*)

消费者姓名

消费者地址

消费者签名(仅限以纸质形式通知时)

日期

(*) 请删去不适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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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日期: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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